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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排障碍,商标获注册

2016-02-14 14:45:55 来源: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0

——中里通助力企业商标战略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只有在实际市场流通中才能发挥其识别商标来源,承载商品质量水平和商家声誉的功能。但事实上,在注册商标的大军中不乏“僵尸商标”,即虽获准注册却未实际使用的商标。这类商标不仅未起到其商标的基本功能,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并且对在后申请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商标的成功注册构成在先障碍。对于此种情况,商标法规定了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撤销制度。在后商标申请人可以对在先注册未使用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对引证商标被撤销的事予以考量。
 
案情回顾
     合润德堂传媒公司是一家将品牌广告融入电影、电视等视听内容作品中品牌营销的传媒公司,对外使用“合润传媒”商标,故于2011年在第35类申请了“合润传媒 HERUN MEDIA及图”商标。该申请商标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与第607568号“合润HERUN”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驳回。合润德堂传媒公司提起复审,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复审期间,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商评委作出了驳回商标注册的决定书。合润德堂传媒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引证商标被撤销但未下撤销公告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决定书。合润德堂传媒公司上诉至北京高院,高院依据情势变更撤销了一审判决及涉案决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焦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当前处于无效状态,该事实直接导致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此情况下,如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忽视已经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显然对合润德堂传媒公司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商标权利是一项民事权利的属性以及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并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后续的诉讼期间,商标的注册程续并未完成。鉴于申请商标尚未完成注册,故应根据情势变更,依据新事实依法作出裁决。因此,在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