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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常想你”遇上“真的好想你”

2016-01-26 08:47:55 来源: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0

巧借商标共存协议让两“想”共赢

 
2014年11月3日,北京高院认定 “真的常想你”与“真的好想你”虽然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因双方权利人之前曾经达成商标共存协议,遂判决支持了由中里通代理的帅龙公司对“真的常想你”商标的注册申请。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不仅丰富了商标纠纷的处理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标法理论的发展。

案情回顾
2009年9月19日,帅龙公司与好想你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帅龙公司将其所有的 “好想你”等商标注册申请权转让给好想你公司,后者保证对前者正在申请注册的 “真的常想你”等商标不得提出异议。然而,当帅龙公司申请注册“真的常想你”商标时,却被商标局驳回了。因其与之前申请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较为相似且核准注册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后来该案历经商评委复审、一审、二审。最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集中在,当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权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后,其能否将与后者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与之相同或相似商品上?
商标权属于私权,属于财产权。因此,在商标权确权审查实务中虽然要防止相关公众的混淆认识,但更应当尊重商标权的私权属性,特别是尊重在先商标权人的意志。消费者利益并不必然构成公共利益,商标发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并不必然要优先于在先商标权人。换句话说,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商标法更应当优先尊重商标权人的意志保护和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即,当防止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尊重在先商标权人的意志相冲突时,通常应当优先尊重在先商标权人的意志,而不是优先防止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通过调解达到共赢的解决方式予以肯定,其在《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报》中写道:“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好想你”商标行政纠纷案过程中,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下,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撤回了4个案件的再审申请,同时促成当事人之间105件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一并了结。”

该案已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著的《北京法院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第4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