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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简介: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驳回后,申请人不服驳回的,在法定期限内就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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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完成商标注销公告,商标局注销该商标
  • 注销申请的时间周期:
  • 申请之日起6个月左右,直接下发商标核准注销通知书并公告。

驳回复审申请需要的申请文件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委托书
3、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公司作为复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自然人作为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复审申请人需在收到商标局下发驳回通知书15日内提出,复审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受理通知书。
3、 驳回复审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理由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如在复审提出日不能提供证据需要后续补充证据鹅,应当在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在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证据。
4、 驳回复审审查周期9-12个月
如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