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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简介:什么是商标异议申请:任何人对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相对性规定的商标,在3个月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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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商标局对异议案件进行审理,最短12个月,最长18个月内作出审理决定。
  • 异议答辩的时间周期:
  • 1、申请提交后,6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 2、申请之日起12-18个月内审理完成,下发无效宣告审理决定;
  • 3、异议成功后对方如不提交不予注册复审,被商标申请无效;

异议申请需要的申请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委托书
2、异议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公司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为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信息
4、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异议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自被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算,至注册公告前1日止。异议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假日的,可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受理通知书。
3、异议申请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如在异议申请提出时不能提供证据需要后续补充证据鹅,应当在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在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证据。
4、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侵犯在先权利的,需提供证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证明文件。
5、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在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决定部分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