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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弗”与“哈佛”相近,具有不良影响?

2016-02-16 10:33:31 来源: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0

中里通律所代理的“哈弗”商标案件是“哈弗”汽车周边产品的商标。

中里通律所代理的“哈弗”商标案件是“哈弗”汽车周边产品的商标。长城汽车的“哈弗”汽车作为国内SUV的领军品牌,自推出后倍受大众喜爱。没想到,在汽车周边产品申请“哈弗”商标时,却被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与哈佛大学中文简称“哈佛”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长城汽车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对被告的作法予以纠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哈弗”本身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国哈佛大学的“哈佛”称谓与申请商品有关联,不足以在申请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而且,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该理由仍归结为申请商标可能对美国哈佛大学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而非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消极影响,故不符合2001年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适用条件。